学会章程


郑州市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

第一章   总   则

 

第一条  本团体名称:郑州市城市科学研究会。

第二条  本团体性质:郑州市委、郑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智库型研究、咨询、服务机构,联系政府与社会的桥梁,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科技工作者之家,由政府资助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本团体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的团结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。单位设立的目的旨在推进城市科学、生态、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  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城乡建设局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团体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  本团体业务范围:学术研究、技术咨询、人员培训、兴办实体。

       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 会  员  

第七条  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     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         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         在本团体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和专业、技术、行业管理能力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        提交入会申请;

        须经两名以上理事推荐;

(三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        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       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         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         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       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本团体分支机构及秘书处(办公室)工作人员,均为本会会员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按规定缴纳会费;

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 本团体会员,每年至少向本会提交一篇学术论文、研究成果或参考建议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      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如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,自然失去会员资格;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 

第十四条 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

其职权是:

制定和修改章程;

选举和罢免理事;

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决定终止事宜;

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六条 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%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十八条 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33 %。

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       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        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   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         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 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  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   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   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每届 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%。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二十六条  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 5 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为7人。负责人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兼任本团体负责人职务的退休干部,需经上级组织部门备案,并不得领取报酬。

第三十条  本团体秘书长拟担任法定代表人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法定责任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主持本团体全面工作;

召集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会议;

安排、布置本团体工作任务;

        检查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、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代表本团体处理相关事宜、签署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卸任后的理事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理事长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        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;

         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 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      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经理事会决定;

         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         理事长或理事会委托的相关职责;

         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。

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。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五条 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 10  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设立监事3 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三十七条  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八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九条  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条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:

(一)在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(二)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(三)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 
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 

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。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 

第六章  信息公开

 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(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)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第四十五条  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 

 
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四十六条  本团体经费来源:

会费;

捐赠;

政府资助;

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七条 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条  本团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二条 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五十四条 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

 

第五十五条 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六条  本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
 

第五十七条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八条 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。

第六十条 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一条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 

第十章  附  则

 

第六十二条  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三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